2016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由农机鉴定站负责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农机鉴定站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见附表2)。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站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机局报告本年度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机鉴定站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农机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与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站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机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站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自治区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应当载明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证书编号由级别(部级或省级)、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表4。
第二十一条 农机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由基本图案、证书编号组成,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表5。
第二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农机鉴定站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0日内向农机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
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农机推广鉴定。
第二十四条 农机鉴定站对证书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以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未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直接变更;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安排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变更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