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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机)发〔2016〕4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站),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各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31号),我厅组织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6年7月1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23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主管自治区内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农机局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且在自治区内有销售,其累计销售量应当满足农机推广大纲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照片三张(前、后、侧);
(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七)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八)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鉴定报告。
(五)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文件。
第八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四项外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