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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品归档方法:
(一)以省级以上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公布的所属产品品目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参数为主要依据,确定归档级次,同档次产品等额补贴;
(二)同档次的某一型号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的,或其他确需调整归档档次的,可采取单独定档定补或降档定补等方式归档;
(三)上年度已归档,有补贴记录且未发生违规行为,符合当年归档条件的产品,原则上直接归入上年同一档次;
(四)上年度未在我省归档,或已在我省归档但无补贴记录,或在我省有补贴违规行为记录但尚未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统称新进补贴机具),先进行现场演示评价,再依程序归档;
(五)农业部和我省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产品归档两次。
第三章 归档产品的封闭、恢复、调整和取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对归档产品在补贴信息系统内进行封闭,暂停办理该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
(一)有违规行为,被农业部或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暂停补贴的;
(二)涉嫌违规,在调查处理阶段,农业部或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要求暂停补贴的;
(三)出厂编号重号、补贴异常等补贴信息系统预警,系统自动封闭的;
(四)其他需要封闭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封闭归档产品,可以在补贴信息系统中恢复产品归档,办理该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封闭期间的补贴按恢复确定的归档档次和补贴标准办理。
(一)因暂停补贴而被封闭,限期整改到位的;
(二)因第一次出现出厂编号重号而被封闭,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限期整改到位的;
(三)因补贴异常等原因,补贴信息系统预警,系统自动封闭,经评估风险基本可控的。
第九条 归档产品的调整包括补贴额调整、归档档次调整、归档产品的增减等。归档产品调整由省农机局补贴办根据市州县农机部门提交的申请,提出拟办意见会商有关业务处室,按程序提交省农机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该产品归档,在补贴信息系统删除该产品归档信息,停止办理该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
(一)企业申报的归档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二)有违规行为,被农业部或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取消补贴资格的;
(三)有违规行为,被农业部或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暂停补贴,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因出厂编号重号或补贴信息管理系统预警,系统自动封闭,没有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因出厂编号重号等原因,系统再次自动封闭的,农机部门约谈生产企业并要求限期整改后,生成企业仍整改不到位的。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归档产品动态监管制度。按照“集中归档、动态监管”工作方法,省、市、县三级对全省归档产品动态监测,对补贴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出具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提出归档建议。
第十三条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检查,分析、研究归档产品在补贴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包括归档产品销售价格、配置参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补贴额监控等,调查归档产品补贴违规情况,书面向省农机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有争议的产品归档事宜,必要时报请农业部批复后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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