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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为定型鉴定单位开展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活动提供标准,制定《福建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规则(试行)》。现予通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4月29日
福建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规则(试行)
一、定型鉴定范围
本规则所称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是指农业机械或机械工业行业的大专院校和省级科研机构、学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文件、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对其能否投入生产作出结论的活动。
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质量保障能力报告1份,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条件,工艺工装及检验设备能力,以及人员技术、业务素质等;
(四)产品研制工作总结1份;
(五)技术及经济分析报告1份;
(六)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七)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
(八)产品图样复印件1份;
(九)工艺文件复印件1份;
(十)使用说明书1份;
(十一)用户使用意见3份以上;
(十二)《定型鉴定申请企业承诺书》1份。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的法人公章。
三、定型鉴定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
(二)审查产品企业标准的采用情况;
(三)审查产品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
(四)审查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工装设备、检验手段等;
(五)审查用户使用情况。
四、各定型鉴定单位要聘请具有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5人或7人的鉴定小组,按照定型 鉴定内容组织评审,对农业机械产品能否投入生产作出结论并形成鉴定意见。定型鉴定意见内容包括: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是否有效、完整;产品企业标准的采用情况,产品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企业标准要求;产品图样及相关工艺文件能否指导生产,生产单位是否具备批量生产合格 产品的基本条件;用户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