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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为农机产品定型鉴定的组织单位。鉴定申请受理后,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聘请农业机械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按程序进行鉴定评审。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定型鉴定申请材料,根据需要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组织鉴定工作;
(二)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意见,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三)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农机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一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原则上在收到5套以上审查通过后的材料或1季度内至少组织一次鉴定评审会。鉴定委员会由3至5名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农机管理、科研、教学、推广、检测、生产领域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直接参与申请产品研发、生产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质询、答辩、审查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定型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鉴定流程:
(一)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组织召开定型鉴定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内容和鉴定委员会名单,推荐鉴定委员会主任。
(二)定型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主要议程:
1、申请单位介绍产品研制等情况;
2、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申请单位质询;
3、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审查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结论,期间鉴定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通过鉴定的,须2/3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未通过鉴定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6、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在定型鉴定证书上签字。
(三)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宣布定型鉴定会议结束。
(四)定型鉴定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定型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通过定型鉴定的新产品,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核发《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鉴定申请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终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接受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定型鉴定结论无效并注销定型鉴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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