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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提高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的主要技术性能、零部件制造质量、技术文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农业机械产品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定型鉴定证书可作为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凡是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自愿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定型鉴定适用的范围是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具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装、检验能力等质量保障能力,技术及工艺等文件能指导生产。
第五条 鉴定工作应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定型鉴定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产品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二)生产企业具备必需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等文件齐全;
(三)性能满足用户需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六)产品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七)符合规定的定型鉴定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定型鉴定,申请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研制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产品的立项背景、意义目的、创新点、效果的概述等;
(四)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清单,技术及工艺,产品图样等文件;
(五)产品采用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能表达产品结构特征的前、后、侧向3张照片;
(八)用户意见;
(九)有资质的农机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十)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专利等。
以上材料申请单位均应加盖公章确认。
第八条 申请定型鉴定,需向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