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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机发[2016]4号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开展《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现将《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规定,认真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各农牧机生产企业可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mgnj.gov.cn)下载《指南》电子文本,并按《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时申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6-2018年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6-2018年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程序,本着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广农牧业新技术和加快农牧业机械更新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一、申报与编制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报。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
(二) 审核评价。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申报产品应用与服务情况、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推荐的产品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包括推荐和不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投诉科。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
(三) 汇总初审。2016年3月5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 综合审议。2016年3月15日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
(五) 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业厅通过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对《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 发布公告。根据公示结果,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其中争议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进行必要修改后,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