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机鉴发[2016]2号
各有关自治区境内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6年对我区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选型,选型鉴定有关事宜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1月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区畜牧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我站决定对自治区畜牧业生产急需的部分机械设备开展选型鉴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型鉴定的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生产企业;
(二)满足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生产需求且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
(三)选型鉴定产品类型:
1、棚圈设施
2、畜牧饲养设备(含饲喂设备、饮水及风光互补提水设备、药浴设备、清圈粪便处理设备)
二、选型鉴定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企业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1、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⑴企业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依法取得与所从事的领域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⑵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⑶企业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人员的能力应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⑷企业应有与生产的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
2、申请产品选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⑴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⑷产品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⑸如果是现场安装类的设施需要提供安装技术要求或安装操作规程;
⑹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
⑺产品照片6寸4张彩照(要求正面、两侧面、背面各一张,张贴在A4
⑻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⑼“三包”说明(可附在使用说明书后面,符合2009年四部委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⑽用户使用意见表。用户意见材料提供5份以上(加盖企业印章)(见附件2)。
⑾承诺书(见附件3)
⑿产品现场作业状况视频光盘(时间5-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