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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内容字号:

内农机鉴发[2016]2号

各有关自治区境内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6年对我区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选型,选型鉴定有关事宜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1月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区畜牧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我站决定对自治区畜牧业生产急需的部分机械设备开展选型鉴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型鉴定的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生产企业;

  (二)满足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生产需求且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

  (三)选型鉴定产品类型:

  1、棚圈设施

  2、畜牧饲养设备(含饲喂设备、饮水及风光互补提水设备、药浴设备、清圈粪便处理设备)

  二、选型鉴定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企业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1、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⑴企业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依法取得与所从事的领域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⑵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⑶企业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人员的能力应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⑷企业应有与生产的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

  2、申请产品选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⑴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⑷产品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⑸如果是现场安装类的设施需要提供安装技术要求或安装操作规程;

  ⑹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

  ⑺产品照片6寸4张彩照(要求正面、两侧面、背面各一张,张贴在A4

  ⑻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⑼“三包”说明(可附在使用说明书后面,符合2009年四部委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⑽用户使用意见表。用户意见材料提供5份以上(加盖企业印章)(见附件2)。

  ⑾承诺书(见附件3)

  ⑿产品现场作业状况视频光盘(时间5-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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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 2016年 农机 选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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