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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图样审查,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试验检测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及整机装配质量抽样检测;
(二)对技术文件等综合评审。
第八条 定型鉴定程序
(一)协会收到企业5份完整材料及以上就开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下发材料;
(二)专家评审过程中按要求填写技术文件审查记录表并反馈至协会;
(三)协会审核后,有问题的,协会通知企业按照技术文件技术审查记录表指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
(四) 协会接到企业整改后材料,将材料反馈至主审专家进行确认。
(五)经主审专家审查通过的,主审专家将所有材料及意见交至协会。
(六)通过定型鉴定的产品由协会核发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定型鉴定证书编号规则
(××××)NJZ×××
其中:NJZ-分类代号:表示定型鉴定
××××-年号
×××-证书的顺序号
第十条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负责本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的申请受理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定型鉴定,应当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定型鉴定申请受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负责定型鉴定证书的报批及核发《农牧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职责:
对技术文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定型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及检验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鉴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定型鉴定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