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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机工协发〔2015〕6号
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号令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要求,经有关部门协商,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将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 主要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是农牧业机械产品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不仅是进行农牧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申请补贴的重要程序,更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性证书。通过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的产品,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社会认可的农牧业机械产品。为进一步做好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提高定型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农牧业机械定型鉴定相关规定,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定型鉴定程序,抽选内蒙古自治区行业专家,本着自愿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原则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将根据企业自愿提交的定型鉴定技术文件和相关证书,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并将出具公信力较强的定型鉴定证书。证书出具后,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将对出具的鉴定结果负责。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业务咨询电话:0471-5103641;联系人:孟慧霞;联系邮箱:nmgnmyjxgyxh@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产品定型鉴定办法
附件2: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定型鉴定实施细则
2015年9月23 日
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产品定型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提高产品定型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农牧业机械的主要技术性能、零部件制造质量、技术文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其能否定型投入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定型”是指产品的原理和结构基本成熟,主要技术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能指导生产。
第二章 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用于农牧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定型鉴定适用的范围是产品研制成功后批量投产前的鉴定。主要包括:新设计开发的产品,结构或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产品等。
第五条 生产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对已完成设计的产品样机进行鉴定。
第六条 申请定型鉴定,申请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研究试验报告;
(四)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试制总结;
(六)产品采用标准;
(七)使用说明书;
(八)产品图样(审查现场提供)或图样目录。
(九)能完全反应产品的3张照片。
(十)试验报告
以上材料申请单位均应加盖公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