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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机办函〔2015〕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相关产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归档工作并明确生产企业相关责任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
《意见》规定,“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自治区农机局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2号)要求,将有效期内通过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企业信息、撤证、换证等信息以及自治区归档产品信息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并在购置补贴系统中作出相应的增补、删减处理。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应及时关注公示情况,对推广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机具做到心中有数。鉴于农机产品制造、销售和购机者申领补贴存在时间差,对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其补贴资质在本补贴年度内继续有效。在机具核实过程中应仔细核对铭牌信息,避免对推广鉴定证书到期产品进行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日常管理
自治区农机局负责将已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部级和自治区归档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部级归档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变更情况将通过部级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
部级归档产品信息无明显错误的原则上不予更改,部级未进行归档的产品,由自治区进行补充归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归档信息变更应由生产企业自行提交书面报告,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代替企业申请变更归档信息。
三、农机产销企业在购置补贴归档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根据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规定:“对2015年7月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
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经部级或省级归档进入补贴实施程序之后,证书有效期到期没有换发新证的,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被撤销,其补贴资质自动失效,相关企业负责及时向自治区农机局报告情况,并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销售。
农机产销企业应据实提供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不得在制造日期上弄虚作假,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购机者。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续证或换发新证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供新证,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归档。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自治区公示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作退机处理。
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对农机管理部门的调查应主动积极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农机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并将处理结果向全国予以公告。
附件:新疆自治区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充归档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