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七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1项“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十八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新疆农机质监站需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十九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新疆农机质监站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负责对考评组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现场考评合格的,科教处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意见,报科教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自治区农机局进行认定。对于现场考评不合格的,科教处书面通知农机质监站,并说明理由。农机质监站协助科教处对自治区级农机试验鉴定能力认定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局在新疆农机网对通过能力认定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鉴定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二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通过认定的项目开展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机局将取消其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需新增能力认定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认定。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认定结果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经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附表: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