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5〕26号
新疆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站,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
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治区级鉴定能力,是指新疆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农机质监站)依据自治区农机局颁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含部级大纲),开展自治区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自治区农机局对农机质监站是否具备自治区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 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局主管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申请自治区级能力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须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自治区级以上计量认证;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
第五条 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二份):
(一)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条 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负责受理能力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评组一般由3人组成。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考评组组长应当具备自治区级及以上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 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九条 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表)执行。
第十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相关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