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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农机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须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规定和新变化、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于5月8日前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要认真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