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市按照辽宁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实施补贴,共分11大类36个小类89个品目。具体补贴机具详见《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市无自选品目的机具)。年度内补贴品目要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范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机具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全市补贴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经销商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补贴操作程序
全市范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倡各地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户口所在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鼓励企业与购机者自主议价)。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机打),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打印《供货核实表》交购机者,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鼓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上述业务流程,逐步实现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允许跨县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须携带所购机具、供货核实表、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具体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按牌证照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规定在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并提供受理通知书),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购机者超过30天(已购机发票为准)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没完成现场核实机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
(三)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及时将购机者基本情况和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及补贴资金核查等工作。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具体按当地政府职责分工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机具核实相关规定,开展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继续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县级农机部门结合实际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补贴机具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必须将核实点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四)资格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重点机具补贴,及时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五)进行公示。经资料、机具审核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当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见附件2),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资金兑付。经资格确定、机具核实和公示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将兑付结果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季度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