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六、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按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补贴手续办理延伸到乡镇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做好对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
(三)市(州)级农机、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审核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各实施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按要求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调查处理和督办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按时报送相关补贴材料。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加强对经销人员的培训,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除直销企业外,经销商要在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销售时必须及时向购机者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审核补贴资料、抽查核实购机情况,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让社会广泛知晓。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补贴信息。市(州)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等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办理流程、补贴工作受理电话、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纸质张贴和网络公布的方式公示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每月底在网上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购机户的姓名、住址(不细化到组及门牌号)、购买机型、生产厂家、补贴额度等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生产企业、补贴额等(见附件2);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对象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省农委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将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