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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计〔2015〕68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福建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重点,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办法,充分调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购买与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购机补贴指标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补贴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1大类29个小类56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等耕种收薄弱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产品铭牌。
(三)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县(市、区)根据省里资金安排额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为加快推广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购机者购买下述品目机具时给予一定比例的省级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1.对购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20%的累加补贴。
2.对购置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