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七、退货规定
凡办理补贴退货者,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购机者持产销企业已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专户”,持产销企业已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加注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县级农机部门复印留档,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 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八、部门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依据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省农机局:负责提出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组织制定、公布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开展政策宣传,公开信息、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处理重大投诉问题等。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计划审核、下达,开展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人员培训,指导、监督基层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资金计划的申请、下达及调配,督促和指导县级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兑付。重点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公开、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和绩效考核,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重大投诉问题上报省农机局。
(三)县、镇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共同组织实施。
县、镇农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申请受理、核实公示、结算兑付等具体工作;开展补贴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及时报送工作动态;调查处理投诉问题,并上报市级部门。
市级农机部门可结合实际,对辖区县、镇职责适当调整,确保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新方案,全力抓好落实。要建立政府牵头协调,农机、财政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要在申请补贴、核实公示、监管与督查、资料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各地要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要工作事项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市、县级经费分别按机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列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深入探索分类补贴政策,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充分调研、论证,充实完善我省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