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北大荒农垦集团: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者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补贴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补贴政策效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现将《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印发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补贴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补贴政策效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补贴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级负责统筹,市级负责监督指导,县级承担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中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市级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对所辖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汇总审核,确保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指导面积申报与核实、组织公示确认、审核汇总上报数据、指导补贴资金发放及政策宣传解释等,并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区),北大荒农垦集团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具体补贴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细化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口径和认定要件,及时核实补贴面积,确保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位。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第六条补贴范围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应同时满足土地取得合法、申报程序合规、申报种植作物的面积与实际种植情况相符。
对因正常生产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减产或绝收的种植面积,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认定,保护农民合理收益。
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第三章补贴申报、核实和发放机制
第八条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根据补贴范围,结合本地(辖区)实际,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行政村(单位)、乡镇组织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申报信息包括申报人、种植作物、申报面积、地块确权编码(位置信息)、地块照片(体现当年种植作物情况和经纬坐标)等。要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将本地区生产者补贴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森工、林业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所属劳改农场、中国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统所属单位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
第十条各市(地)、县(市、区)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村(单位),对申报地块进行数据分析比对和实地抽查复核。县级应整合农户补贴信息、土地确权、卫星遥感等数据资源,逐步建立补贴智慧核验系统,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各级应建立补贴监督核实台账,应包括现场照片、核实时间、地块信息及核实意见,核实人员应对核实结果签字确认负责。
第十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市(地)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补贴面积申报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首报负责制”,原则上数据正式报送后不得调整。各县(市、区)要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进行确认,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基础。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本辖区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核实上报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北大荒农垦集团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当年补贴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到户明细数据在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公示纳入公示台账管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发放。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根据《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与生产者补贴代发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双向及时传递制度,对于兑付不到位的补贴资金,要尽快核实完善补贴对象信息后重新发放,确实无法发放的要以市县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并原渠道及时退回”。
第十五条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采取适当形式对补贴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使广大群众清楚了解本地有关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公开过程中,要依法做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根据进展情况,在资金拨付后,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要按照相关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涉及补贴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依职责紧盯补贴发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运用智慧核验技术拓展监督手段,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核查台账。建立核查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核查情况。各市县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贪污补贴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约谈,强化震慑。落实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信访等发现相关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推进问题整改到位,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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