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部分机具现场演示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25〕274号
各盟市农牧局,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要求。对自愿入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部分归档的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准确掌握部分归档机具适用性和基本构造功能,对归档至高性能免耕单粒(精密)播种机相关档次,且鉴定机构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出具农机推广检定证书或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对归档至高性能单粒(精密)播种机相关档次,且被列为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公告为准。
二、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形式
现场演示评价工作采取盟市农牧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价形式。盟市农牧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关机具鉴定或检验资质的部门(下称“第三方”)开展。
专家组对现场演示评价机具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专家组优先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专家组中选取,或从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鉴定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调取有关专家,人数一般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备农机化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具有相关机具鉴定或检验资质的人员无职称限制)。盟市农牧部门负责现场演示评价表的审核盖章及现场演示评价报告的编号和审核盖章。自治区将对通过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实行重点监管,视情况进行抽查核验。
三、现场演示评价流程
(一)前期准备。涉及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机具的生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起,自主联系现场演示评价组织部门,提交承诺书(见附件1)及机具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变更报告(若有)、换证报告(若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盟市农牧部门确定现场演示评价时间、地点,可分批次统一安排现场演示评价工作。
(二)组织现场评价。专家组根据机具大纲和投档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确定现场核验内容,对演示机具逐一进行现场核对、测定,填写现场演示评价表、形成现场演示评价报告(见附件2),给出现场实测与申报参数是否相符的评定意见(相符为通过)。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相关企业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提供现场演示评价资料(承诺书、现场演示评价表、现场演示评价报告)且结果为通过的机具,可正常开展相关补贴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盟市农牧部门应成立现场演示评价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每批次现场演示评价后,将现场演示评价时间、地点、机具、专家组成员等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备案(见附件3)。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现场演示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专家组和相关人员在确定地点公开进行,机具的参数及功能均由现场核对、测定。专家组依据审核、测定结果,对所演示的机具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三)每批次现场演示评价后,相关企业应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演示评价表、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提交现场演示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加盖组织部门公章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四)凡机具在我区投档并确定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企业,按要求完成并提供相关产品的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未进行场演示评价或验证不通过的机具不予导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并对该企业给予相关处置。
(五)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单粒(精密)播种机在黑龙江、辽宁、吉林省已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并通过的机具,我区直接采信结果。其他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的通知,另行组织开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现场演示评价机具承诺书
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表及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样式)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组织情况表
4.组织部门、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