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标准
我省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确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要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根据本地实际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通过县级媒体和省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拆解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存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称重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剪断设备、切割设备、专业容器等,在排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物品时,应使用专用设备处理且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拆解操作人员应能达到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
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档案,对回收报废的农业机械逐台登记、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拆解视频资料、照片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六、回收拆解
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按照检查登记、拆解前存储、拆解、拆解后存储和处置的流程作业。应解体销毁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和工作装置等主要总成应确保拆解后不可修复,每个环节保留10秒以上的视频资料或解体销毁前、中、后各照片1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七、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机化主管部门、商务部门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实施监督,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实施县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操作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商务局。
(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及农机回收企业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全面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改进工作,便民服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落实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行补贴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强化管理,严惩违规。各市县要全面建立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制约机制。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要求进行处罚。
(五)落实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实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延伸绩效管理,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强化结果运用。
各市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实施进度统计,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于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件:
1.河北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暂未发布)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暂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