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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拟发布《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3-10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字号:

为贯彻落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精神,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和有效供给,发挥好“压舱石”作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疫情防控和粮食生产两手抓、两促进。经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拟于近期发布,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3月9日至3月15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电话:89186200,传真:89292389

来信请寄: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713室,邮编:315012

附件:2020年种粮大户补贴方案(发文稿) 点击下载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9日


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我市农业的转型升级,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规模种粮补贴,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按大(小)麦或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下列种植的大(小)麦或水稻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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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宁波 规模种植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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