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26〕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5〕18号)等有关要求,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现就开展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为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运行规范高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齐主体经营性服务短板弱项,优化经营性服务资源配置,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硬件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
二、申报要求
本项目按照“区级审核推荐+市级复核遴选”的方式开展。项目主体参照《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通过改扩建、新建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加工、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库房、保鲜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硬件设施建设。
(一)主体条件
申报项目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二)申报流程
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项目评审、推荐申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各区择优推荐1个建设项目。
2.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受理各区农业农村委推荐申报的项目,结合全市“20+50+N”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各区规划布局、申报主体实际情况、拟建项目示范带动性、项目建设方案成熟度等情况,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遴选工作。2026年择优确定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下达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
三、实施与验收
区农业农村委是项目管理主体。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各区应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立项审批、实施、验收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四、资金支持
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700万元。崇明区、金山区、奉贤区三个远郊区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其他区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鼓励各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和社会化服务建设需求,积极安排相关资金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评估审核。各区应根据“十五五”辖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结合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统筹谋划项目建设。重点对申报条件、建设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整体项目申报方案。
(二)规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核拨款材料,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本市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农业农村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程跟踪项目进程,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对存在进度明显偏慢、未按批复内容实施、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及时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终止该项目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区请于2026年7月27日前报送推荐申报项目材料。材料内容参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区属项目备案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
联系人:周健联系电话:23117595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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