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琼农字〔2026〕2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我省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商务厅,现就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田园管理机、增氧机、耙(限圆盘耙、驱动耙)、深松机、果蔬分级机、果蔬干燥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混合机、碾米机共27类。
(二)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拼装、来历不明的机具不予受理。
田间作业监测终端的传感器模块、控制器与数据处理单元、通讯与定位模块,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电动方向盘、集成终端、天线,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平台、飞控、电池等主要部件应齐全。
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获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2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25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2-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等相关标准,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补贴标准
(一)报废补贴标准测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确定。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
(二)提高部分机具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报废补贴额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类机具的,在正常报废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符合国家规范的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各类机具具体补贴标准见《海南省2026年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三)更新补贴标准。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回收企业可委托具备农机回收业务资质的农机维修点、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作为报废农机回收点。
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点,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审核选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回收企业应当就规范经营活动作出书面承诺,签署《规范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经营活动承诺书》(附件2)。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申领流程等内容。
机主可就近选择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报废补贴。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方便机主跨区办理农机报废补贴。
五、操作程序
(一)回收旧机。机主凭自身身份证明及农机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老旧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或回收点。回收企业或回收点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现场采集拟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回收确认表》)、支付报废农机残值(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或回收点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拆解处理。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海南省报废农机拆解记录表》(附件4,以下简称《拆解记录表》)。对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回收拆解,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指导回收企业通过核验设备出厂编号或北斗芯片标识号、物联网卡号、北斗终端板卡的入网编号等确定其唯一性,严格对其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北斗终端板卡等关键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包括报废农机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以及报废农机拆解前、拆解后对比照片,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依法对回收企业开展农机拆解业务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有牌证的收回牌证并在《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未经注册登记的,签注“该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回收确认表》《拆解记录表》《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5)、《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6)和身份证明,向当地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报废补贴的,以及按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申请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报废补贴的,一台新购置机具只能对应一台报废机具,新购置和报废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并提交新购置机具的有效凭证材料。对新购置但尚未完成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的,除提供购置新机具的发票外,还应参照购置补贴办理有关要求完成机具核验,并采集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照片等凭证材料。
市县(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及时依照程序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实时公布报废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审核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报废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审核补贴兑付资料,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金预算,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将确定的回收企业、回收点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以方便机主报废旧机。
(三)开展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引导回收企业合理确定报废农机残值。鼓励回收企业开展“分散回收,集中拆解”“上门回收、入户办理”等便民服务。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配套资金,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兑付,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以及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新购置补贴兑付。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建立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台账,准确掌握资金支出进度,确保线上线下资金使用一致。在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各地报废补贴机具总量可适当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探索提升补贴资金兑付效率新路径。2026年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此前年度的资金缺口。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五)强化风险防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确保报废机具拆解、破坏性处理要求落实到位,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紧盯机具回收、核验、拆解和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加大机主与机具相关信息一致性的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有组织利用农民身份信息、编造虚假材料骗套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六)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情况报送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2027年1月5日前,将本市县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本通知明确的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加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290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琼农字〔2024〕343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琼农字〔2025〕172号)同步废止。
附件:1.海南省2026年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规范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经营活动承诺书(样式)
3.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样式)
4.海南省报废农机拆解记录表(样式)
5.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样式)
6.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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