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宁津县优牧机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有关农机企业:
经调查核实,宁津县优牧机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3个产品型号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现将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1.宁津县优牧机械有限公司在我省实际补贴销售的部分1M-120型铺膜机存在结构型式与推广鉴定报告不一致情况。
2.重庆浩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我省实际补贴销售的部分1WG6.3-135FC-ZC(G4)型微型耕耘机存在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与推广鉴定报告不一致的情况。
3.石家庄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9JGW-5(原:9TMRW-5)型全混合日粮制备机存在使用变造补贴产品铭牌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上述3家企业违规行为属于较重违规行为,鉴于此3家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有效挽回了损失,可减轻处理。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二)自封闭之日起暂停宁津县优牧机械有限公司1M-120型铺膜机、重庆浩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WG6.3-135FC-ZC(G4)型微型耕耘机、石家庄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TMRW-5和现:9JGW-5(原:9TMRW-5)型全混合日粮制备机产品在甘肃省补贴资格6个月。上述涉及补贴暂停的企业,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期间,不具有补贴资格且不允许录入补贴申请。企业经自查并整改到位,暂停期满后可书面申请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恢复补贴资格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三)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生产企业和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对购机农户的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农机产销企业应以此为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产销行为,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参与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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