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星莱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池州桦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贵池区农机化发展中心,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2025年8月,东至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池州桦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地公司)在销售浙江星莱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莱和公司)生产的2ZG-8AX型8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时存在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行为。按照《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规定,我局立即组织开展了深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对违规企业调查情况
桦地公司在2023—2024年销售给东至县大渡口镇农民徐自财、东至县龙湖家庭农场等购机者并申报补贴的5台2ZG-8AX型8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实付购机款与开具的发票销售价格有较大差异,违反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属于“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的较重违规行为。星莱和公司作为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违规企业处理情况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调查核实、约谈告知,综合考虑上述产销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暂停星莱和公司2ZG-8AX型8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6个月,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该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二)暂停桦地公司经销的全部农机产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6个月,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经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上述处理决定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对涉事企业的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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