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补贴产品生产、经营等内容,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二、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所有指标与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承诺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已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自补贴申领当年开始保存不少于3年。
四、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五、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六、已享受过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七、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八、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组织(个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事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认真学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并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组织(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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