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聚焦建好建强国家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因地制宜探索农机装备产品创新、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新模式,全力打造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集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物质装备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
(一)引导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加大智能农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按1∶1出资,对智能农机企业补助资金上浮50%。〔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导向,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农机装备“卡脖子”环节加大攻关力度,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方式,围绕种植业、畜牧水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重点领域,突出大马力拖拉机、智能农业机器人、大载荷农用无人机、大喂入量智能联合收获机等整机及关键零部件,支持实施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一批核心技术,创制一批关键产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机装备企业通过冠名培育和授牌相结合等创建模式,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创新平台。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授牌(备案或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或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财政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实施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聚焦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物质装备支撑,对标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制定发布《高端智能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任务指南》,支持农机装备企业整合研发、配套、应用主体等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建联合体,实施建设一批创新水平高、带动力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战略项目,通过贴息、补偿、绩效考核等方式,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不含厂房等土建部分)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所在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配套资金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加强试点示范引领,鼓励农机生产企业与用户、科研院所依托农机服务组织联合共建“人工智能+农机”、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农业机器人、新能源拖拉机等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对经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农机领域典型应用场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大重点产品推广力度。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用好国家和省首台(套)等政策,支持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我省急需的重点农机装备产品推广应用,按年度制定发布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农机,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支持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实施新型农机产品保险补偿。鼓励农机企业购买产品质量险、责任险等有助于产品推广应用的保险,降低用户用机风险,提升推广产品信赖度。对经认定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的农机产品研制企业购买相应推广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给予补偿,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促进企业扩能升级
(八)鼓励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加大项目建设投入力度,对纳入统计的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不超过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企业实际发放项目贷款利息贴息,贴息期24个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支持拓展市场扩大规模。支持先进适用农机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对按标准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评审通过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的农机产品,按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支持数字化改造升级。鼓励农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自建自评基础级智能工厂;实施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绿色化转型发展。推动农机装备产业与绿色节能技术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优先将农机装备企业纳入绿色制造培育库。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协作联盟,在产业协作、技术交流、市场拓展等方面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核心竞争力,提高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铸造加工、零部件、元器件等配套产品和服务能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装备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对符合条件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农机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活动,省、市每年定期组织农机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等专业展会。引导农机企业面向俄罗斯及“一带一路”沿线中东欧、非洲等农业为主国家和地区开展务实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快构建质量标准体系
(十四)强化农机鉴定技术支撑。加强鉴定工作对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撑,推动鉴定和研发紧密联动,实现过程结果可追溯。建立急需急用农机产品快速便利鉴定与检验检测通道,提升高端智能农机装备鉴定检测能力。〔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中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农机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实验验证、熟化定型、田间测试等中试熟化服务,提升农机装备产品质量,对购买服务费用30万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额3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农机装备企业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信部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提升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创新,培育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组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强要素资源支撑
(十七)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地)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等建设农机专业园区,大力推进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发行条件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竞争性评审结果,在债券资金分配时予以择优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将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列入先进制造业基金重点支持方向,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装备产业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研制农机和经营主体购置农机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开展农机具抵(质)押贷款。鼓励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农机人才保障。鼓励农机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通过参与合作、兼职创新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农机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力度,重点引进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各类用人主体及引进人才,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财政支持或提供便利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科院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政策整合协同。统筹新增规上企业奖励、重点新产品奖励等现行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具体条款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