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适宜实施县名单
一、沈阳市: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铁西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二、大连市: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区、金普新区。
三、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
四、抚顺市:顺城区、东洲区、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
五、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
六、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
七、锦州市: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锦州高新区。
八、营口市:盖州市、大石桥市。
九、阜新市:阜新县、彰武县、细河区、新邱区。
十、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文圣区、太子河区。
十一、铁岭市: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二、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
十三、盘锦市:盘山县。
十四、葫芦岛市:绥中县、南票区、连山区、建昌县、兴城市。
附件6
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县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基地应相对集中,实施面积不少于100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耕地。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基地内同一地块技术应用保持连续实施。
三、技术应用
基地秸秆覆盖原则上应以玉米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鼓励多采取免耕播种方式,免耕播种面积应达到基地面积的30%。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负责对基地的技术支撑服务和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基地的技术指导,实行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