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广应用,促进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所有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或由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5.电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备过充保护、过放保护、短路保护和充放电使用次数显示等功能。
6.具有避障系统、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受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和电子围栏。
7.产品参数需满足《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应档次要求。
8.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生产企业条件
1.生产企业需建立有智能化管理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操作证书。
3.在重庆市境内设有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5.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补贴办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购机者应根据农业生产和开展农机作业服务需求实际,合理确定购买补贴机具数量。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有相对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购机者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完成200亩以上农机作业量。
(二)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档次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档次补贴标准见《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
(户)”的实施操作流程办理补贴,具体操作流程按照重庆市购机补贴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另外,办理补贴时购机者需提供作业面积证明,机具核验时需按照高风险机具核验要求进行逐台核验。
三、有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按要求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作出书面承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附件: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一览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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