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随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领域扩展深化,农用植保无人机喷施作业的高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凸显,在快速群防群治、自动植保作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响应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植保无人机意愿,持续强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根据农财两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植保无人机推广应用试验示范成果,现制定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遵循《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4〕445号),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推进我省农业植保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在申请补贴时,须就实名登记、操作证书、农机保险、作业信息传输、购机行为真实性等签署承诺书。
三、补贴机具条件
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须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相关要求。机体须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对购机者(或者机手)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评估技术标准: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其他要求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
(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需建立有智能化管理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理,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能够将定位等相关作业信息传送到指定的省级信息平台。
(四)所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完成1000亩年度最低作业面积(不区分机型档次)。
四、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五、补贴资金来源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金来源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六、操作实施流程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审核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申领承诺书》(见附件2)后,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健全机制,规范使用。各地要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及工作需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农机)、财政、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紧急情况联动处理机制。要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购机者补贴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培训,合规作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特殊的农业机械,操作要求相对较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作业活动。各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根据航空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培训内容,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对机手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本方案中未明确事宜,其实施和监管参照《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每年12月15日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要将全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省农机农垦发展中心产业发展处、省财政厅农业二处。
附件:1.河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申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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