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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3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附件1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本省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2.农机创新产品

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省级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研究确定。

除上述机具外,市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测算比例、单机补贴限额等,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市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市县,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情况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须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确定。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分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我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四、操作实施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和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苏农办机〔2022〕8号)等要求,组织省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推动区域范围内省份统一投档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形成报告。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申请条件等。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将纳入我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3)、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和公示。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退还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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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苏 农机 补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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