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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西藏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12-03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农厅发〔2024〕119号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4〕7号)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农

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步伐,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县(区、市)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二)补贴对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在我区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它重点机具,选择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变形拖拉机、割晒机、旋耕机等作为我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将犁、微耕机、割灌机、打(压)捆机、青饲料收获机、农用挂车作为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新增机具。

四、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其他机械(含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联合收割机(自走式12年、悬挂式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草)粉碎机10年、铡草机10年、播种机6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五、补贴标准

(一)常规报废补贴标准。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补贴额不超过国家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其中变形拖拉机、割晒机、旋耕机报废补贴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支出。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常规报废补贴标准。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报废补贴申请的,按提高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具体补贴额已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详见附件2)。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具备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书》(详见附件3),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拆解企业应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部件,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对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但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回收企业”),按照回收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报(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详见附件4),并通过“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后,可以从事农机回收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农机拆解业务,回收企业必须将回收的农机送至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七、操作程序

(一)回收旧机

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出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农机信息,根据报废条件确认是否符合报废补贴要求,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详见附件5)。报废机具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二)解体销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一机一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部件(脱粒机的滚筒,喷雾机的汽油机;饲草料粉碎机的滚筒、电动机;铡草机的电动机等)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回收企业可将报废机具集中存放,分阶段进行统一报废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拆解或销毁时应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不得通过手机录像代替视频监控。拆解档案应包括机主与报废农机合影、铭牌图片、发动机号照片、车架号照片或其它能体现农机唯一性的原始资料以及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拆解或销毁档案原始资料由回收拆解企业保存以备核查,同时将档案资料复印件交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兑现补贴

申请: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6)、身份证件、“一卡通”,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审核:村居(社区)对补贴信息进行初审,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对村居(社区)报送的信息复审确认。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惠农补贴信息和政策公开工作。公示:村居(社区)对享受补贴政策对象信息进行公示。发放: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县(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补贴信息批量录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支付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对于直补到人到户的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到个人账户,对于补贴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对于兑付不到位的补贴资金,应尽快核实完善补贴对象信息后重新发放,确实无法发放的应及时退回。

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每半年、年终将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回收企业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机主报废旧机。要结合区域实际,推行补贴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鼓励采取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市)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将分散回收的机具集中运送到回收拆解企业销毁。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增设业务网点,拓展延伸业务办理方式,开展提前预约、上门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已同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从政策细化完善、实施县区覆盖面、政策宣传引导、信息化建设和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加强考核评估,强化结果运用。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严格加强监管,禁止回收企业销售报废农机整机及零部件,防止机具假回收、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部控制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藏农厅发〔2019〕239号)》和《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藏农厅发〔2019〕202号)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各地(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按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农机农药处)报送总结材料和统计表格。严格执行实施进度月报制度,每月结束后次月1日前报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1-xx月份)》(详见附件7);每年7月8日和12月8

日前报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要依据本年度报废机具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地农机装备总量和农机总动力等年报数据,以提高统计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农厅发〔2021〕20号)同步废止。本方案中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1.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2.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4.西藏自治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备案表

5.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6.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7.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1-xx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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