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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辽宁省印发2024-2026年农机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附件1

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操作流程

(一)制发方案。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退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低补贴标准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投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次组织开展审核,公示通告投档结果,并导入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要求推送相关资料、信息,并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演示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四)受理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办理时限继续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22〕142号)规定执行。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同一年度内,购机者为农民的,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为超预算申请,应及时告知购机者超预算申请资金待下一批(或下年度)资金下达后发放。

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各级财政资金农业生产项目购置的农机装备不得申领补贴。

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对高风险机具,必须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制定本地区机具核验工作流程(要点),明确具体机具核验内容、核验程序及要求、监督管理等。

(五)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机具核验资料、机具核验结果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信息,实时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的,要向购机者讲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发现涉嫌违规的,要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启动调查程序,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审核汇总。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对购机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应审核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购机者是组织的,应审核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帐户信息以及开户信息是否与提供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之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乡镇受理审核、机具核验信息材料,将通过审核的申领数据信息材料汇总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七)兑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同意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补贴申请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可使用额度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因资金使用额度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逐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八)抽查调查。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各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按照每年不少于申领补贴机具总台(套)数的10%比例进行抽查核验。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用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补贴申请(简称“异常情况申请”)进行申请冻结,并组织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间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各地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核验机具。各地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规定,制定本地区核验规定,严格落实核验内容、流程和时限。未通过机具核验的,不得兑付补贴资金。涉嫌违规的,应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建立完整档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特别是补贴资金省集中发放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汇总收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规定,实行绩效管理向县(市、区)延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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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辽宁 农机 补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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