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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海南省印发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8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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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以及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发布全省补贴额一览表,并可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做好与周边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的衔接,防止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结合全国和我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可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严肃查处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市县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市县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市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市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市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市县(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机具,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文章关键词: 海南 农机 补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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