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2023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电话:0451-82615996
邮 箱:hljnytjgzb@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政办规〔2023〕5号)要求,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3年,省级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待2023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贴标准: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其中: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秸秆部分还田作业深度按照秸秆全量作业标准执行。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县、乡、村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绝产(绝收)地块的秸秆还田作业,还要由乡村两级对进行现场核实,建立作业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在玉米和水稻秸秆完成离田作业后,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作业者或种植者。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地表残留的秸秆根茬残余物进行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处理。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还田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县、乡、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