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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内容字号:

关于印发《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农机化总站〔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工作,我站修订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经站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4年1月8日

附表:补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申请单.doc


附件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变更及补发证书、注销及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四条 发证评审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方式,实行专家分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根据需评审鉴定结果材料数量和产品所属品目情况选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形成评审组意见。

第六条 总站汇总国推鉴定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提交专家组。具体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一份;

(二)国推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国推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各一份;

(五)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有);

(六)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七)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第七条 发证评审前,总站应汇集第十条(一)至(五)所列信息材料,一并提交专家组。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通告栏。

第八条 专家组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相关产品鉴定结果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的评审意见,形成发证评审结论并填写国推鉴定发证评审记录表(见附表1)。

第十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农业农村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经确认,鉴定结论错误或不符合有关制度要求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问题且在当次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会议原则上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总站汇总“建议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国推鉴定结果通报稿,经站长审批后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将相关材料退回鉴定承担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专家组评审。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经审批后,通知鉴定承担机构和生产者。

第十四条 通报发布后,总站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书注册后,总站汇总证书注册信息,经站长审批后按季度发布通报并发放证书,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不变,注册日期为通报签发日期,有效期延续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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