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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3-02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附件7

辽宁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乡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承担乡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基地应相对集中,实施面积不少于200亩,积极推进区(抚顺、本溪、丹东、盘锦4市)实施区域可适当降低基地面积标准,基地面积应达到正常标准的60%以上(达到12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再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原则上基地内上茬和当茬种植作物应为玉米,基地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鼓励多采取免耕播种方式,免耕播种应不少于基地面积的30%。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县级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基地的技术指导,实行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完善技术监测。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优化技术措施,提升实施效果。

3.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乡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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