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具备农业设施、温室建造等生产和经营能力。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团队,确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能及时解决。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补贴试点,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购置钢结构骨架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和大棚建设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起补面积。个人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补贴的起补面积为单栋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计室内面积2000平方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起补面积为单栋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计室内面积10000平方米。起补面积不包含耳房,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室内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不补贴。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资金规模。每年我区从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最高3000万元,盟市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超过本盟市资金规模的10%,用于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按照申请补贴先后顺序,全区年度资金用完为止。
(二)补贴额度。
1.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30元。
2.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22.5元。
3.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平米室内面积补贴9元。
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室内面积超过667平方米的可以按比例折算补贴额度。
五、试点期限
补贴试点期限从2021年6月1日截至到2023年12月31日。
六、操作流程
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行“先申请审核、再录入系统、先建设后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各地农牧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自主投档。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生产企业按方案规定和要求,及时自主投档。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主投档面向全国生产企业,自愿申报。
(三)申请审核。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补贴资金申请对象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应向当地旗县(区)农牧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旗县(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地查验建设地点(选址是否符合政策和规范要求,场区布局是否合理),审查申报材料,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上报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自主购置。申请补贴对象(指购置钢结构骨架者)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并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要求全程留痕备查。
(五)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相关事宜。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申请补贴对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审核核验。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成后,申请补贴对象向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提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建设安装合同、安装清单、建设图纸等资料。旗县(区)农牧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项目核验表》(附件6)。现场验收时,同时审核确认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设计与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合理和满足使用要求。
(七)资金兑付。旗县(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牧部门报账结算材料,将补贴资金符合要求的申请补贴对象的个人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八)信息公开。各地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在旗县(区)政府等网站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政策信息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
(九)抽查。自治区农牧部门根据各地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