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厅发〔2021〕7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好中央财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5日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以2021年上半年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生产者为主,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生产者申报此项补贴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等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按照上半年或当地申报截止时间,已经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面积申报和统计。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补贴标准。
自治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以各县(市、区)2021年粮食计划面积、早稻计划面积分别占70%、30%的权重进行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实际种粮者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经乡镇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助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兑现补贴资金。
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要求在7月中旬发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