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地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县可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贴等补贴方式。试点实施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设区市财政每年单独安排必要的管理检查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单独安排管理核查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六、操作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及时规范上传补贴机具信息,便利农民申请补贴。
(三)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一次都不跑”。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非本县域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相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并全面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对重点农业产业的农机购置补贴需求做好分析研判及相应的对策处置。
(四)审验公示信息。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远程视频核验,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各地可在实施方案中明示,并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和公示,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完整材料,鼓励线上提交,提高行政协同办事效率。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引导按需购机,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