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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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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各师市团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兵团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南疆师市继续执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具体标准按照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兵团财政局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师市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师市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师市团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师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师市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师市团场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师市团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师市团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上年超录部分的优先使用下年年度资金进行兑付,按照上年标准进行兑付。

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在全面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的基础上,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作业补贴等补贴试点。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机发〔2020〕6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相应调减来年资金分配额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文章关键词: 新疆兵团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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