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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征求《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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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区财政厅、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0〕8号)执行。

在资金使用上积极探索创新使用方式,鼓励各区县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区农机化推广站(鉴定站)和区农机监理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区农机鉴定站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区)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机一码”、物联网管理和手机APP三网合一技术。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要求,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加快制定方案,落实绩效管理。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年实施方案。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将于2021年底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处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5169879;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附件:

1.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3.2021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文章关键词: 宁夏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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