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技术落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全省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各县(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包含农垦系统);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我省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机具种类、品目原则上依据全省机群现状,结合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求按年度调整。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如拖拉机五大总成)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具,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中自行安排,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当时购置补贴机具总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共同确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见附件1),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五、回收企业
各地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达到《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16)所要求的标准,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符合具有规范的拆解车间存储拆解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有相应的拆机设备、对危险废物有收集储存能力等要求,回收企业应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16),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具体由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向社会公布并监管,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