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每个盟市可选择不超过3个旗县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重点地区赤峰市、巴彦淖尔市试点旗县数量可适当增加。对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进行补贴试点,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购置钢结构骨架开展节能日光温室和大棚建设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起补面积。个人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补贴的起补面积为室内面积1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起补面积为累计室内面积15亩。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室内面积不足1亩的不补贴。
四、资金规模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资金规模。各盟市按照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年度资金总额的10%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超支不补。
(二)补贴额度。
1.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2万元。
2.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5万元。
3.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栋钢结构骨架塑料大棚每亩室内面积定额补贴0.6万元,单栋钢结构骨架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室内面积超过1亩的可以按比例折算补贴额度。
五、试点期限
补贴试点期限从2020年1月1日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补贴额严格按照自治区方案规定标准执行,如有资金结余(余额)及时转为其它农牧机具补贴,不得结转到下年度用于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补贴。
六、操作流程
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行“先申请后购置、先建设后补贴、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自主投档。节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生产企业按方案规定和要求,及时地自主投档。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主投档面向全国生产企业,自愿申报。
(三)申请审核。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的补贴资金申请对象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应向当地旗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地查验建设地点,审查申报材料,填写《内蒙古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上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