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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推〔2020〕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避免采信带来的技术风险,根据《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农机鉴(鉴)函〔2020〕15号)要求,我站组织制定了《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第1版),自2020年9月9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点击下载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1目的
规定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
2范围
适用于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工作。
3审查内容及要求
3.1审查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的资质
——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
——采信检验报告封面上应有CMA标志,报告封面或检验结论处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3.2审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采信的检验报告应真实,实施推广鉴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与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确认其真实性。
——企业在申报推广鉴定时,应将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上传推广鉴定申报系统,并将检验报告原件提交农机鉴定机构审查。如确提供不出报告原件的,如安全带等部件检验报告,可提供由部件厂家盖公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3审查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农机鉴定机构应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如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企业可补充提供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在鉴定实施中补充提交了对申请时提交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报告时,以申请时提交的报告批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