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企业条件
1.参与补贴的生产企业为全国范围内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生产企业须有补贴产品企业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
3.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
4.企业参与补贴前须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5.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竣工验收应按NY/T1420-2007《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的规定执行,提供温室大棚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进行培训),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产品补贴标准
(一)无焊接组装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
1.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
每栋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棚体8米跨度补贴1.1万元、9米跨度补贴1.3万元、10米和12米跨度补贴1.5万元。
2.半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
每栋半落地无焊接组装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为:棚体8米跨度补贴1.0万元、9米跨度补贴1.2万元、10米和12米跨度分别补贴1.3万元、14米跨度补贴1.5万元。
3.全落地式无焊接组装式塑料大棚(冷棚)钢结构骨架
每栋全落地无焊接组装式塑料大棚(冷棚)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0.8万元。
(二)桁架焊接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
每栋半落地桁架焊接式日光温室内,每亩室内面积钢结构骨架8米跨度和9-12米跨度分别定额补贴0.85万元和1.0万元。
每栋日光温室或塑料大棚(冷棚)室内面积不足1亩或高于1亩的,补贴额度按照补贴标准进行相应折算,小数点保留1位(四舍五入)。支持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主体节本增效或因钢材价格、人力资源等市场价格波动原因,对符合标准且建设实际总价低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按照建设实际总价的30%比例给予补贴;高于定额补贴标准总价的产品,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执行。老旧设施大棚改造同样享受该补贴政策。
四、产品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产品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市、区)。产品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钢结构骨架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试点实施期限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建设的设施大棚)。2020年9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按照《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辽农机〔2019〕1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