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精神,加快我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发布,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电话:89185160,传真:89385623
来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510室,邮编:3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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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宁波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市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二、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