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规〔2020〕1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财政局: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为加大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明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管,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以下简称“纪律约束”)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产销企业除了承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按照《纪律约束》要求,进一步强化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
第四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针对不同性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实施。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在本企业销售并纳入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错误信息。
(五)企业存在内部管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