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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印发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1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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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可以在异地申报补贴。在充分保障普通农户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形成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补贴品目和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涉及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相应产品归档信息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信息执行。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农业机械时,补贴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具体补贴额由补贴执行部门测算,超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部分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解决,超出部分补贴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对于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折股量化给贫困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化作业服务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折股量化,交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居)代持,其股份收益用于当地巩固脱贫攻坚。普通购机者不得以“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今后将逐步降低补贴额。一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量2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2台,即8台。农机专业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可由县(区)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补贴数量限制。)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售价的50%。地市、县(区)各级政策主管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资金需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出全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建议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告知地市或县(区)财政部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国有农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灾害恢复重建区等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地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各实施县(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应及时开展资金清查和结转工作,由地市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汇总本辖区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结转资金(附件2),结转资金按照结转后的相应年份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研究出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在部分地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五、操作流程

我区对农机购置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现场核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政策管理和资金兑付实现“去经销商化”。

(一)发布实施规定。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如实施方案(办法)、补贴范围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等。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统一使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机具投档工作,产品投档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栏上另行发布。

(三)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购机者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农机经销企业辅助购机者录入购机信息上报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鉴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因此,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不固定,由经销商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四)补贴资金申请和机具核验。购机者自主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涉及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购机者身份等相关信息,并依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开展机具核验。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

(五)资金结算。为简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加快结算进度,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一批、兑付一批、直补到卡”的方式兑付给购机者。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利用系统申请结算功能定期分批打印资金兑付清册,清册内容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区)财政部门。每批资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县(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资金兑付清册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时间由县(区)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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